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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6-25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在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称
“本公司”)与淮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下称“财务公司”)的关
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特制
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委托
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
的财务独立性 。
    第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委
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在
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委托
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严
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金融服
务的具体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存、贷款利率的标准;
    (二)存款每日余额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
额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货币资金总额的
50%;
     (三)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
     (四) 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条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
款安全作出承诺,公司应及时披露该承诺。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七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财务部应当对财务公司
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 检查财务公司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
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即以下
规定的,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三)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公司董事会应出具
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四)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财务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
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半年对存放在财务公司的资金
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半年度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五)公司财务部应当不定期地(每年不少于 2 次)全额或部
分调出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
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当财
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 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第七条第(二)项规定;
    (二)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 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 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
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五)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公司发现财务公司存在严重资金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
的事项。
    第九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财务部应及
时向财务公司、淮矿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
报告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
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
审慎进行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一旦发现因存放在财务公
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
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
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6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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