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和天
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准许公司撤回与天津市
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债权纠纷的上诉及复议申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9 年 12 月 1 日,因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
司与天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天津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 121 号《民事裁
定书》追加本公司为此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业(集
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接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立
即提起复议。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
农工商联合公司曾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予确认。
2011 年 10 月,天津高院(2010)津高执复字第 0004 号
《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
2012 年 12 月,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
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本公司履行职责,
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其对本公司的合法债权。
2013 年 7 月,银川中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 197 号《民
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对本
公司的债权 2,576.07 万元为合法债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
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
2013 年 7 月 24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
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 申请,裁定冻结公司
1,550 万元银行存款。2013 年 7 月 30 日,公司向天津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2014 年 3 月 12 日,天津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执异字第 33 号《执行
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异议。公司随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013 年 8 月 21 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
一中执字 161 号《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银行存款 1,521.19
万元扣划至天津中院账户。
(详情请参阅本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的 2009 年 12 月 3 日 2009057 号、2011 年 10 月 11 日 2011-077
号、2012 年 12 月 5 日 2012-093 号、2013 年 7 月 4 日 2013-043
号、2013 年 8 月 6 日 2013-050 号、2013 年 8 月 23 日 2013-057
号、2014 年 3 月 21 日 2014-018 号公告)。
三、执行款的谈判情况
鉴于该案的司法判决已生效且已被强制执行,为解除双
方讼累,公司与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多次商谈
达成和解协议:天津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同意让免债
权 10 万元,公司同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按照重整
方案扣划应当偿还给天津市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的
债权款 1,519.23 万元执行给该公司。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
影响
2009 年末,公司已对该诉讼预计负债 1,765.79 万元。
根据 2011 年 12 月 8 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确定的
债务清偿比例及双方此次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天津宜
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 2,576.07 万元债权实际清偿金额
为 1,511.19 万元(包含诉讼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实际
清偿金额与“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 254.60 万元将计入债
务重组收益。
天津宜兴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天津创业(集团)有
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现已终结,相关财务处理结果
将在 201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
五、本公司目前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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