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方式
(二)会议召开时间
2014 年 6 月 24 日(周二)上午 10:00 时
(三)现场会议地点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809 会议室
(四)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2,118,433,13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82.66%,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施沛润先生主持。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
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党委书记、监票人员以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代表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赵刚先生、钟柳才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鉴于赵刚先生、钟柳
才先生任公司独立董事已经连续六年,任期届满,辞去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
表决结果: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 2,118,433,135 股,其中赞成 2,118,433,135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投赞成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二)审议提名袁公章先生、李骅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赵刚先生、钟柳才先生任公司独立董事已经连续六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公
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经董事会提名,拟增补袁公章先生、李骅先生为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
执行。具体议案如下:
1、提名袁公章先生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
表决结果: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 2,118,433,135 股,其中赞成 2,118,433,135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投赞成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提名李骅先生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
表决结果: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 2,118,433,135 股,其中赞成 2,118,433,135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投赞成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决议,取消了副董事长职位的设置,公司拟对
章程中相应的其他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1、将“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改为“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2、将“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改为“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将“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4、将“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
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 1/2 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负责召集会议。”
改为“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有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
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 1/2 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表决结果:本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数为 2,118,433,135 股,其中赞成 2,118,433,135 股,反
对 0 股,弃权 0 股。投赞成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