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主体规范承诺事项暨进展 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和听取有 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司《关于相关主体规范承诺事项暨进展的 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经将上述事项在事前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 相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2、本次规范承诺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本次规范承诺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司承诺及履行》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相 关主体规范承诺事项暨进展的议案》。 独立董事签名:李兴山 胡国栋 肖 珉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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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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