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
券监督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734 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1,000.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 23.00 元,募集资金总
金额为 23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
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 34,472,434.00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195,527,566.00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验
证并出具中瑞岳华验字[2011]第 107 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与第
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召开 201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决定变更“我的钢铁网综合平台升级”项目及“Mysteel 大宗商品研
究院”项目投向,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钢银钢铁现货网上
交易平台项目(一期)”。 公司已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以下
简称“甲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以下简称“丙方”)与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签
署完毕《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依据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募集资金转入
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1001526100050020230,截止 2014 年 5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钢银钢铁现货网上交易平台项目(一期)”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
况。
四、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庞凌云、肖兵可以随时到丙
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甲方、丁方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
丁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且丁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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