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6月16日(星期一)上午9:00。
2、召开地点:河南省济源市承留镇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宗樵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
李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355,587,65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39%。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对募投项目“综合节能技术改造工程”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5,587,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王晓燕、李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
议案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