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
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与许建成、
许素英签订附生效条件之股份认购合同暨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等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旨在加快新能源锂电产业发展,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许
建成先生、其一致行动人许素英女士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进一步
增强公司发展信心,推动公司战略转型及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许建成先生、许素英女士与其他认购对象均按 6 元/股的价格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该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
九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
(一)项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 年修订)》第七条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许建成先生、许素英女士承诺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
本次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我们事前审核了本次关联交易相关材料,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该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许建成先生实行了回避表决,
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关
联交易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张亦春 阮荣祥
唐予华
2014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