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12]1024-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
编号: 310106201400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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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
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
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目 录
第一条 承诺 ..................................................................................................................................... - 1 -
第二条 基本条款 ............................................................................................................................. - 2 -
2.1 借款 ....................................................................................................................................... - 2 -
2.2 委托 ....................................................................................................................................... - 5 -
2.3 借款凭证 ............................................................................................................................... - 7 -
2.4 担保 ....................................................................................................................................... - 7 -
2.5 权利义务 ............................................................................................................................... - 7 -
第三条 选择条款 ............................................................................................................................. - 9 -
3.1 单笔提款通知 ....................................................................................................................... - 9 -
3.2 账户扣划授权 ..................................................................................................................... - 10 -
3.3 其他约定 ............................................................................................................................. - 10 -
第四条 法律责任 ........................................................................................................................... - 10 -
第五条 其他事项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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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全称):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八一路 1 号
电话: 69691865 传真: 696919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忠
受托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县支行
住所(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人民路 38 号
电话: 59613395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标
借款人(全称): 上海中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体育路 132 号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陆新华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诺
1.1 委托人与借款人共同承诺如下:同意并理解双方因委托贷款产生的争
议与受托人无关,受托人也无义务为委托人处臵抵债资产;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
使受托人免于与受托人无关的诉讼、仲裁、破产、执行等司法程序;本合同一经
生效,无论委托人或借款人是否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均不影响借款人和委托人
对受托人的义务。
1.2 委托人承诺如下:独立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不能按期偿还的
一切贷款风险;同意并理解受托人无贷前调查义务,同意并理解受托人不承担本
合同项下任何贷款损失;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合法合规性、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
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状况、贷款项目可行性进行独立审查
和判断;独立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用途、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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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发放后,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情况独立进行监督,自行关注借款人和担保人资
信状况、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状况;委托贷款到期后或借款人出
现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自行采取救济措施。
1.3 借款人承诺如下: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借款,
不利用借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的文件资料
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二条 基本条款
2.1 借款
2.1.1 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 肆仟贰佰万元整 。
2.1.2 借款用途: 房地产开发相关材料费用 。
2.1.3 单笔借款金额及期限:
借款金额 发放日期 借款期限
4200 万元 贰年
(表中栏目不够填写而增加的附表,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1.4 借款利率
2.1.4.1 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3)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
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上/下)
浮 %,直至借款到期日;
(2)浮动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
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上/下)
浮 %。浮动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月为一个周期,自人民银行人民币
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
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受托人可不再另行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无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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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其他方式: 按约定利率 9% 执行
。
2.1.4.2 外汇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 (大写)个月 (LIBOR/HIBOR)+ %的利差组成
的按 (大写)个月浮动的借款利率;
(2)执行年利率 %,直至借款到期日;
(3)其他方式:
。
2.1.5 计息、结息方式
2.1.5.1 借款按 季 (月/季/年)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
末月/年末月)的 20 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付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
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2.1.5.2 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
率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
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实行其他利率的,按照约定计息。
2.1.5.3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正常还款日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
2.1.6 账户
2.1.6.1 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账号为
的账户为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用于委托人存入委托贷款资金和收取委托贷款本
息和支付手续费等。
2.1.6.2 借 款 人 在 受 托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号 为 0389450040113453
的账户为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用于借款人提款、还本付息、支付费用等。
2.1.6.3 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仅是委托人为完成委托贷款款项划拨而
开立,该账户中的资金并非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存款,受托人不对该账户中的资金
计付利息,也不就该账户中的资金出具任何形式的存款凭证。如果受托人就该账
户中的资金向委托人出具了进账单或其他凭证,委托人不得将其用于转让、质押、
证明或任何其他用途,并应在受托人向借款人划转委托贷款款项前将上述凭证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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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受托人,并不得以上述凭证为依据要求受托人付款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1.6.4 委托人应于每笔借款发放日前将当期应贷出的款项存入委托
贷款委托人账户,并授权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日期和借款金额从委托
贷款委托人账户划转相应款项至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以发放借款。
2.1.6.5 借款人应于结息日或每笔借款到期日前将当期应归还的委托
贷款本息存入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并授权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期与利
息金额、借款到期日期和借款金额从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划转相应款项至委托贷
款委托人账户以归还借款本息。
2.1.7 罚息
2.1.7.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委托人对逾期
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伍拾 (大写)计
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1.7.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委托人对违约使用
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 (大
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2.1.7.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
较高者计算。
2.1.8 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委托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 (季/月)
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
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1.9 委托人违约金
委托人未在提款前将足额资金存入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或委托人其他原
因导致借款人不能按期提款的,委托人应按总借款金额每日万分之 及实际延
迟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1.10 提前还款
2.1.10.1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向委托人出具
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受托人收到经委托人确认的借款人提前还款书面通知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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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划转借款人相应的提前还款金额完成还款。
2.1.10.2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对提前还款部分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
收利息,利随本清:
(1)按实际借款期限和本合同约定利率计收利息。
(2)按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3)按实际借款期限在本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
计收利息,但实际收取利息金额不得超过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利率应计收的利息
金额。
(4)其他方式:
。
2.1.10.3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归还本金不得少于 壹佰 万元且应是
壹佰 万元的整数倍。
2.1.10.4 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的,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
定的借款利率计付利息。
2.1.11 费用
借款人 (委托人/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
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
2.2 委托
2.2.1 委托事项
委托人就委托贷款委托受托人的事项仅限于划转委托贷款款项、代为计息
和协助收回贷款。
2.2.1.1 划转委托贷款款项
2.2.1.1.1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和方式划转相应款项
以完成借款发放。
2.2.1.1.2 因委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划转委托贷款
款项的,由委托人独立向借款人承担责任,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借款发放日,如
果委托人存入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的资金金额少于约定的发放金额,受托人有权
拒绝部分发放,相应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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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 代为计息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借款利息。
2.2.1.3 协助收回贷款
2.2.1.3.1 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和方式划转相应款项
以完成借款归还。
2.2.1.3.2 借款人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告知借
款人的还款金额、时间以及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委托人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
应在收到账务信息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书面提出。委托人未按上述约定提
出异议造成借款人或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2.1.3.3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本息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
人,并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
2.2.1.3.4 因借款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划转借款归还
款项的,由借款人独立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2.2 委托指令
2.2.2.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示而实施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
果。
2.2.2.2 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的指示应当及时、明确、完整、一致、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由此造成的
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2.2.2.3 合同履行期间,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停止发放借款等,需以
书面形式向受托人发出指令。受托人接受指令后可立即无条件执行委托人的指
令。借款人如有异议,应直接向委托人提出或主张权利,而不得向受托人提出或
主张权利。
2.2.3 委托贷款手续费
委托人按以下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根据约定,本笔委托
贷款的手续费由借款人支付,借款人按委托贷款金额的 0.05%向受托人一次性
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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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手续费扣款授权
委托人不可撤销的授权受托人在逾期未收到手续费时,可从委托贷款委托
人账户和委托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其他账户中扣收。
2.2.5 其他事项
2.2.5.1 合同有效期内,受托人可自主决定将其了解的与委托贷款有
关的借款人信息以及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存款、贷款、结算等情况报告委托人,而
无需得到借款人的特别授权。但受托人不对报告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委托人仅能将上述信息用于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行使和义务
履行之用,不得用作他用,不得损害借款人的正当利益,否则委托人对单独对借
款人承担责任。
2.2.5.2 受托人不对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任何争议或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责任。如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任何争议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受托人造成了损
失,则委托人与借款人对受托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 借款凭证
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记载,或者记载的借款金额、提
款金额、还款金额、借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
途与借款凭证记载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2.4 担保
委托贷款如有担保,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进行约定。
2.5 权利义务
2.5.1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提取借款;
(2)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3)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不得将借
款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4)接受并积极配合委托人对财务活动、借款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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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检查;应委托人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送有关借款使用、财务及委托人
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5)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应提前书面通知委托人:
①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并购、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发行债券、大额融资、重大关
联交易、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
②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
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③借款人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委托人债
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6)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①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
②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③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
④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
⑤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
⑥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修改;
⑦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7)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
方式逃避对委托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其他行为;
(8)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5.2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支付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3)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方式的方式监督、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物资库存和借款使用等方面的情况,并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和信息;
(4)对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情形的,或者保证人
发生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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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情形的,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
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委托人可以要求
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
宣布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等;
(5)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2.5.3 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完成委托事项;
(2)收取手续费等服务费用;
(3)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或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
受托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
2.5.4 其他义务
2.5.4.1 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
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
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
2.5.4.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
要的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三条 选择条款
以下 3.1 同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
款,对各方有约束力;本条其他未选择适用条款对各方不具有约束力:
3.1 单笔提款通知
借款人提取借款前需先向受托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
受托人将借款人提交的提款通知及相应资料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委托人应于确认
借款人提款通知后 1 日内且不晚于约定借款发放日前一日将应贷出的款项存
入委托贷款委托人账户。提款通知经委托人书面确认且委托人存入相应款项后,
受托人方划转委托贷款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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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账户扣划授权
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在借款人逾期未支付到期本息和其他费用时,委托人
可委托受托人从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中扣划相应款项以归还借款;借款人同时不可撤销的授权受托人在借款人逾期未
支付到期本息和其他费用时,可从借款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借款人账户
以外的其他账户中扣划相应款项。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上述扣划时,应当向受
托人提交委托授权书。
3.3 其他约定
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
第四条 法律责任
4.1 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
(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
(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
(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
委托人宣布借款人构成违约的;
(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4.2 有下列情形的,委托人可以采取第 4.3 条所列救济措施:
(1)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违约;
(2)借款人或者保证人还款能力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抵押物、质押物可能遭受重大损害或者价值减损;
(4)国家政策发生可能对借款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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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生第 4.1 条、第 4.2 条所述情形的,委托人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要求借款人、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者其他不利于借款安全的情
形,落实其他债务保障措施或者提供其他有效的担保;
(2)对借款人未按约定使用、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支付应付利息的,按合
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4)对借款人行使抵销等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
(5)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
(6)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及其他法律措施;
(7)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可以公开披露;
(8)其他救济措施:
。
4.4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委托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委托人
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
人承担。
4.5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委托人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
发放借款,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其他事项
5.1 通知
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
系方式送达对方,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其余各方。
5.2 争议解决
5.2.1 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 (1) 种
方式解决:
(1)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 进行仲裁。
5.2.2 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
5.3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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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5.3.2 签约地点:农行崇明县支行 。
5.3.3 合同履行完毕前,如遇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
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的,受托
人可按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执行相关事项。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3.4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5.3.4.1 如果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关系无效或撤销,受托人不因
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
(1)如果受托人未将委托资金交付借款人,则受托人应将委托资金退
还给委托人,但不支付利息;
(2)如果受托人已经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则委托人应当直接要
求借款人返还委托资金,对于委托人所受到的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3)如果导致第三人损失,则借款人和委托人根据各自的过错分担责
任,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3.4.2 如果委托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但借款关系有效,则适用下列
约定:
(1)如果受托人尚未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则受托人应将委托资
金退还给委托人,但不支付利息;
(2)如果受托人已经将委托资金交付给借款人,则借款人和委托人双
方依法协商解决委托资金的处理,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3.5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确定。
5.3.6 本合同一式 叁 份,委托人壹 份,受托人 壹 份,借款人 壹 份,
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借款人声明:受托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
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
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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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签章)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忠
2014 年 6 月 11 日
受托人(签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明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标
2014 年 6 月 11 日
借款人(签章)上海中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陆新华
20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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