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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6-11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事前审核及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以下事前审
核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本次被担保的公司全部系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宜化”或“公司”)的子公司。现应授信银行要求,本次授信
银行 2014 年向被担保的子公司贷款授信需由母公司湖北宜化为之提
供担保。本次贷款授信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能
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担保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为上述重要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26,000 万元贷款授信
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
违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本次为上述重要子
公司向银行申请 26,000 万元贷款授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不构
成关联交易,此项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湖北宜化关于融资租赁的事项。
    (一)事前审核
    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宜化”)系湖北宜
化的全资子公司。现公司及青海宜化作为共同承租人与信达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
资金额为人民币 70,000 万元。本次融资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青海宜化
生产经营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融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情况
    (二)独立意见
    认为:公司及青海宜化与信达租赁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无违规情况,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及青海宜化与信达租赁进行售
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本次融资租赁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马传刚       李守明        李齐放      王红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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