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下
称:三信公司)有关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公司已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4)闽民终字第 34 号、35 号、36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闽民终字第 37 号、38 号民事判决
书。具体如下:
案号 案号(一
案由 一审主要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 审)
判令解除租赁合同;三
(2014) 1、解除租赁合同;
(2011) 信公司支付我公司各项
闽 民 终 租 赁 合 2、我公司要求三信公司支 撤销一审判
莆 民 初 经 济 损 失 人 民 币
字 第 34 同纠纷 付预付租金、违约金及相关 决,发回重审。
字第 7 号 510.2327 万元,驳回其
号 损失人民币约 3,600 万元。
他诉讼请求。
(2014) (2011) 三信 公司 要 求我 公司 支 付 判令我公司支付三信公
闽 民 终 莆 民 初 租 赁 合 恢复租赁物原装费用、损失 司房屋占用费人民币 撤销一审判
字 第 35 字 第 94 同纠纷 费、房屋占用费及商铺装修 611.3834 万元,驳回其 决,发回重审。
号 号 费用人民币约 1,690 万元。 他诉讼请求。
(2014) (2011)
三信 公司 要 求我 公司 支 付
闽 民 终 莆 民 初 租 赁 合 驳回三信公司全部诉讼 撤销一审判
拖欠 的租 金 及逾 期付 款 违
字 第 36 字 第 87 同纠纷 请求。 决,发回重审。
约金共计约 596 万元。
号 号
1、解除托管合同; 改判三信公司
判令解除托管合同;三
(2014) (2010) 2、我公司要求三信公司支 向我公司支付
信公司支付我公司前期
闽 民 终 莆 民 初 委 托 合 付前期招商佣金、租金收益 宣传推广费
开办费及宣传推广费人
字 第 37 字 第 60 同纠纷 分成、前期开办费、宣传推 23.7222 万元,
民币 88.8180 元,驳回
号 号 广费及违约金人民币约 500 维持其他一审
其他诉讼请求。
万元。 判决内容。
改判我公司向
(2014) (2011) 判令我公司支付三信公 三信公司支付
三信 公司 要 求我 公司 赔 偿
闽 民 终 莆 民 初 委 托 合 司租金损失人民币 租 金 损 失
租金损失人民币约 150 万
字 第 38 字第 119 同纠纷 71.00655 万元,驳回其 62.3979 万元,
元。
号 号 他诉讼请求。 维持其他一审
判决内容。
二、本次系列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三信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分别向福建省莆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五个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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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
诉讼,分别为:(2010)莆民初字第 60 号案件及(2011)莆民初字第 7 号、87 号、94 号、119 号案件
(公告内容具体详见 2011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
2013 年 9 月,公司与三信公司就上述关联案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告内容具体详
见 2013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其他进展情况详见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半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及 2013 年年度报
告相关披露内容。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委托合同纠纷两个案件部分改判(涉及金额较小)外,其他涉及租赁合同纠纷的三个案件被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发回重审,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案件审理结果以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
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共五份): (2014)闽民终字第 34 号、35
号、36 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闽民终字第 37 号、3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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