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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6-11
                                                                                    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关于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下
  称:三信公司)有关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公司已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
  的(2014)闽民终字第 34 号、35 号、36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4)闽民终字第 37 号、38 号民事判决
  书。具体如下:
  案号     案号(一
                       案由          一审主要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     审)
                                                                判令解除租赁合同;三
(2014)                         1、解除租赁合同;
         (2011)                                               信公司支付我公司各项
闽 民 终           租 赁 合      2、我公司要求三信公司支                                撤销一审判
         莆 民 初                                               经 济 损 失 人 民 币
字 第 34           同纠纷        付预付租金、违约金及相关                               决,发回重审。
         字第 7 号                                              510.2327 万元,驳回其
号                               损失人民币约 3,600 万元。
                                                                他诉讼请求。
(2014)   (2011)              三信 公司 要 求我 公司 支 付   判令我公司支付三信公
闽 民 终   莆 民 初   租 赁 合   恢复租赁物原装费用、损失       司房屋占用费人民币      撤销一审判
字 第 35   字 第 94   同纠纷     费、房屋占用费及商铺装修       611.3834 万元,驳回其   决,发回重审。
号         号                    费用人民币约 1,690 万元。      他诉讼请求。
(2014)   (2011)
                                 三信 公司 要 求我 公司 支 付
闽 民 终   莆 民 初   租 赁 合                                  驳回三信公司全部诉讼    撤销一审判
                                 拖欠 的租 金 及逾 期付 款 违
字 第 36   字 第 87   同纠纷                                    请求。                  决,发回重审。
                                 约金共计约 596 万元。
号         号
                                 1、解除托管合同;                                      改判三信公司
                                                                判令解除托管合同;三
(2014)   (2010)              2、我公司要求三信公司支                                向我公司支付
                                                                信公司支付我公司前期
闽 民 终   莆 民 初 委 托 合     付前期招商佣金、租金收益                               宣传推广费
                                                                开办费及宣传推广费人
字 第 37   字 第 60 同纠纷       分成、前期开办费、宣传推                               23.7222 万元,
                                                                民币 88.8180 元,驳回
号         号                    广费及违约金人民币约 500                               维持其他一审
                                                                其他诉讼请求。
                                 万元。                                                 判决内容。
                                                                                        改判我公司向
(2014)   (2011)                                             判令我公司支付三信公    三信公司支付
                                 三信 公司 要 求我 公司 赔 偿
闽 民 终   莆 民 初 委 托 合                                    司租金损失人民币        租 金 损 失
                                 租金损失人民币约 150 万
字 第 38   字第 119 同纠纷                                      71.00655 万元,驳回其   62.3979 万元,
                                 元。
号         号                                                   他诉讼请求。            维持其他一审
                                                                                        判决内容。
      二、本次系列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三信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分别向福建省莆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五个关联
                                                                                    -1-
                                                                               信息披露文件
诉讼,分别为:(2010)莆民初字第 60 号案件及(2011)莆民初字第 7 号、87 号、94 号、119 号案件
(公告内容具体详见 2011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 )。
    2013 年 9 月,公司与三信公司就上述关联案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告内容具体详
见 2013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其他进展情况详见公司 2011 年年度报告、2012 年半年度报告、2012 年年度报告及 2013 年年度报
告相关披露内容。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除委托合同纠纷两个案件部分改判(涉及金额较小)外,其他涉及租赁合同纠纷的三个案件被福
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发回重审,因此目前暂无法判断案件审理结果以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
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密切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共五份): (2014)闽民终字第 34 号、35
号、36 号民事裁定书和(2014)闽民终字第 37 号、38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6 月 11 日
                                                                               -2-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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