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6-11
债券代码:122139         债券简称:11 洪水业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没有补充新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0日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二)、出席会议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4,587,89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34.72
      (三)、大会主持及表决方式
     1、会议召集人: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克一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4、本次会议的召集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八人,出席五人, 独立董事李良智、董事万义辉、李钢因其他
       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在任监事三人,出席二人,监事杨麟顺因出差
       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康乐平先生和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海若先生、罗小平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的议题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三个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单位: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议案内容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票数          票数              通过
                                                          (%)            (%)            (%)
 1     关于增补胡江华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114,587,898   100      0      0      0       0         是
       关于聘请洪城水业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
 2                                          114,587,898   100      0      0      0       0         是
       构的议案
       关于聘请洪城水业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
 3                                          114,587,898   100      0      0      0       0         是
       计机构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胡海若律师、罗小平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