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众和新能源 行使闽锋锂业股权收购选择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关于控股子公司众和新能源行使闽锋锂业股权收购选择权的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本次控股子公司众和新能源继续履行与闽锋锂业原股东李剑南等签订的投 资合同、股权转让相关协议,有利于公司锂电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符合公司战略 转型整体部署,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众和新能源行使闽锋锂业股权收购选择权的议 案》,并将此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亦春 阮荣祥 唐予华 2014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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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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