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者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2、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9 日上午 11: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 217 号盈科广场 A 座
北新路桥公司 17 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5、召集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朱建国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2 名,其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7,524,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9.7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
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77,524,520 股同意,0 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回避。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见 2014 年 5 月 23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及巨潮咨询网
上的本公司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白、姜黎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