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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公告日期:2006-04-19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条款
    对照2006年3月2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现对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一、在原第二十三条后增加: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第二十八条中"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改为"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
    三、在原第五十条后增加: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在原第五十七条第(十三)项后增加:
     (十四)审议批准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在原第五十七条后增加: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原第一百八十三条改为: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以上修订后,有关章节条目依次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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