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冶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
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
股东完善了关于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有关承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1、本次控股股东完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审议、决
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国证监会四川监
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及上
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本次控股
股东完善解决同业竞争承诺事项是控股股东按照相关要求对原有的解决同
业竞争承诺事项的进一步优化,承诺明确了解决期限,符合公司与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周寿樑 曹光
201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