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规范同业竞争承诺事项的公告
由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华联集团”)之前作出
的有关同业竞争方面的承诺,其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第 4 号文”)规定要求,现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文要求进行重新规范,
有关情况如下:
2008 年 8 月 14 日,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控股”)公告了
《关于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报告书》,该增资扩股事宜构成重
大资产重组。在该报告书中,本公司在关于同业竞争方面作出了如下承诺:
华联集团除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湾创业”)经营的
杭州“星光大道”项目、浙江省兴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兴财
公司”)业务和杭州“千岛湖进贤湾旅游综合体项目”外,华联集团及其控制的
其他关联单位不再新增从事其他房地产业务,并拟在综合考虑市场、时机等因素
之后,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对现有的房地产资源进行整合,以避免与华联控股之
间发生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
由于监管指引第 4 号文中规定,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
性词语,且需要明确履约时限,因此,上述承诺事项需要重新规范。此外,本公
司已于 2010 年 6 月将拥有的浙江兴财公司 70%股权全部转让给华联控股。鉴于
上述情况,本公司现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文第三条规定,对上述承诺事项重新规
范如下:
除杭州“星光大道”项目和杭州“千岛湖进贤湾旅游综合体项目”外,华联
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单位不再新增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业务,就现有房
地产开发业务,华联集团承诺在五年内解决与华联控股之间将面临的同业竞争事
宜,若未能在该承诺限期内避免同业竞争的,拟通过资产托管等方式进行解决,
以避免与华联控股之间发生直接或间接同业竞争的情形。
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