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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30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
式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内容具体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增修部分以黑体列示)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
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行职务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须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通过直接 提前五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及经理、董事会秘书。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会秘书。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五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日。 如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应至少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前五日通知并提交独立董事。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其他能够保证所有董事能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进行交流的方式召开。
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实行持 第一百五十八条: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续、稳定、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 同股同利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法律法规及
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实际需要
现金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并兼顾股东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法律法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规模、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外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但同时应充分重 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配政策由董事会兼顾对公司的可持 的意见。
续发展和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综 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
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经董事会和股 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和决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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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见,并通过投资者专线等形式充分与 心的问题。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确有必要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股东应得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的,应充分考虑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进行。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新增):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
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充分考虑对
股东权益的保护,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进行。独立董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理由的合理
性及决策程序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在提案中应详细论
证并合理说明原因,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
交流。
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可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①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②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
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
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③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④董事会有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
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可以采取 第一百六十条: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
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 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分配,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
期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 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分配、保证公司股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 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十。确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 2、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如公司当年度累积未分配利润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以及 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
全体股东做出特别说明。公司利润分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
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公司盈 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
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 以下情形之一:
定,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
实施。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②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对公司利润分 3、现金分红的原则和比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
配预案或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 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配预案的情形均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 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状况、现金
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得 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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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或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
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监督机制:
①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②在公司盈利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
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③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
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
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
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原《公司章程》废止,修订后《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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