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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29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九次
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8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5 月 21 日以专人通知
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5 人(含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与表
决 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宋金球、刘斌、李书锋、杨春明、杨向东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李书锋先生主持,经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最近发现的问题,公司拟聘请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表公司进行如下工作:
    1. 向公安机关举报与募集资金有关的违法违规个人及行为,向人民法院起
         诉追讨募集资金;
    2. 向司法、公安机关起诉、举报相关方因违法违规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并进行索赔;
    3. 对账目中的预付账款、应收账款进行追讨;
    4. 就新发生法律纠纷代表公司进行应诉。
    公司可根据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的追偿、索赔结果,对其进行适当
奖励。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关于聘请董事会常年法律顾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聘请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董事会常年法律顾
问。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公开报送法律纠纷材料的议案
    因相关人员变动频繁,部分人员刻意隐瞒,对历史法律纠纷公司一直无法获
得完整、客观的材料。为了尽早、如实的披露公司 2013 年年报,公司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工作计划中规定,公司应“聘请律师发公告搜集法律纠
纷。”公司董事会已通过决议,聘请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进行相关工作(公
告编号 2014-041)。
    公司董事会拟通过公告,要求案件其他当事人将与公司有关的历史法律纠纷
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由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
务所落实法律纠纷对公司 2013 年年报影响及后续追踪解决工作。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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