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合资设立系统集成公司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证
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设立系统
集成公司的议案》,事前了解了该事项,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就公司与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系统集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出具如
下事前认可意见::
此次与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符合公司业务未
来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信息技术开发领域的技术和研发能力,通
过合资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公司未来信息技术业务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
用。
此次合资双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刘洪渭 刘素英 郑刚
2014 年 5 月 19 日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合资设立系统集成公司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证
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资设立系统
集成公司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此次与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合资设立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符合公司业务未
来发展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信息技术开发领域的技术和研发能力,通
过合资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公司未来信息技术业务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
用。
此次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及作出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资双方均以货币出资,没有违反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
刘洪渭 刘素英 郑刚
20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