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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24
证券代码:125089            证券简称:深机转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 2014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的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 2013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当天
的总股本(除持有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250,560,000 股法人配售股份外)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0.35 元(含税)分配利润。对于向公司控股
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250,560,000 股股份不享有本
次现金股利分配,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注 1】。
    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
资基金等每 10 股派 0.315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
人、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即先按每 10 股派 0.332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 2】;
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
得发生地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5 月 29 日,除息日为 2014 年 5 月 30
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5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除持有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 250,560,000
股法人配售股份外)全体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915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五、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5 日发行了 20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2012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公司
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办法,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进行分红派息时,将按下
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息:P=Po-D;
    其中:Po 为初始转股价,D 为每股派息,P 为调整后转股价。
    根据公式,公司 2013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后,即 2014 年 5 月 30 日起,公司
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为 5.54 元/股。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信息大楼 509 室
    咨询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5-23456331
    传真电话:0755-23456327
    注 1:2008 年 1 月 29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的 250,560,000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
    本公司2008年2月22日公告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
暨上市公告书》约定:公司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日前的可分配利润,由公
司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前的股权比例享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日后的可分
配利润,由公司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
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50,560,000股股份不享有本次现金股利分配,所余未分配利润
结转下年度。
    注2: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
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2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
款0.0175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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