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66号A3区224室;
蔡文杰,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蒋晖,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宋金球,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刘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李书锋,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向东,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艺拢,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金来,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马坤,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卫东,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廖小庆,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未能在2014年4月30日前披露2013年年度报告和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违规事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和第6.2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蔡文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蒋晖、董事兼副总经理宋金球、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斌、独立董事李书锋、监事张艺拢、王金来、马坤、财务总监张卫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独立董事杨春明、杨向东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廖小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蔡文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蒋晖、董事兼副总经理宋金球、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斌、独立董事李书锋、财务总监张卫东、监事张艺拢、王金来、马坤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独立董事杨春明、杨向东、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廖小庆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