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七次
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5 月 15 日以专人通知
或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 5 人(含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参与表
决 5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宋金球、刘斌、李书锋、杨春明、杨向东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
董事李书锋先生主持。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4 日收到泰兴市力元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泰兴力元”)的函件,向公司董事会提请于 2014 年 6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名相关人员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审议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
阅了泰兴力元的函件,经讨论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公司董事会认为泰兴力元现阶段不宜提名公司董事、监事
依照相关规定,公司对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进行离任审计。在近期
的离任审计中,蔡文杰向公司移交了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泰兴力元与相关
方签署的《股票回购协议》、《股票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公
司董事会认为泰兴力元与相关方签署上述合同及其日后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相关部门已受理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举报。
公司董事会认为,在相关部门就上述事项作出结论前,泰兴力元不宜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名公司董事、监事人选。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公司董事会认为泰兴力元现阶段不宜提出申请重整的议题
依照相关规定,公司对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蔡文杰进行离任审计。在近期
的离任审计中,蔡文杰向公司移交了江苏新扬子造船有限公司、泰兴力元与相关
方签署的《股票回购协议》、《股票回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公
司董事会认为泰兴力元与相关方签署上述合同及其日后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相关部门已受理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举报。
公司董事会认为,在相关部门就上述事项作出结论前,泰兴力元不宜向公司
股东大会提出审议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公司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
根据本公告中第一、二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不同
意泰兴力元于 2014 年 6 月 3 日召开公司 2014 年第二届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请。
表决情况: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