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二零一三年
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5 月 22 日(星期四)9:30-11:30,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次会议于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36 号国航大厦 29
层会议室召开。
3、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有关
提案。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本公司的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
4、本次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蔡剑
江先生作为会议主席主持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3 人,代表本公
司股份 10,256,575,032 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 13,084,751,004 股的 78.3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3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聘任公司 2014 年度国际和国内审计师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6、《关于增加独立董事酬金的议案》
7、《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7.1 选举宋志勇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
7.2 选举史乐山(John Robert Slosar)先生为公司非执行董事
8、《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置公司额外股份以及授权公司董事
会因发行额外股份而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9、《关于一般性授权公司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上述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表: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是否
同意票数 比例 反对票数 比例 弃权票数 比例
序 通过
(%) (%) (%)
号
1 10,254,967,924 99.9843 2,000 0.0000 1,605,108 0.0156 是
2 10,254,967,924 99.9843 2,000 0.0000 1,605,108 0.0156 是
3 10,254,973,924 99.9844 - - 1,601,108 0.0156 是
4 10,255,227,224 99.9869 14,300 0.0001 1,333,508 0.0130 是
5 10,255,197,924 99.9866 - - 1,377,108 0.0134 是
6 10,255,008,024 99.9847 238,400 0.0023 1,328,608 0.0130 是
7.1 10,121,148,300 98.6796 41,990,518 0.4094 93,436,214 0.9110 是
7.2 10,072,701,273 98.2073 90,437,445 0.8818 93,436,314 0.9110 是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是否
同意票数 比例 反对票数 比例 弃权票数 比例
序 通过
(%) (%) (%)
号
8 9,764,112,031 95.1986 491,134,493 4.7885 1,328,508 0.0130 是
9 9,738,661,699 94.9504 435,365,657 4.2447 82,547,676 0.8048 是
其中,A 股股东对议案 4 的分段表决结果如下:
该区段同 该区段 该区段
反对股
投票区段 同意股数 意 比 例 反对比 弃权股数 弃权比
数
(%) 例(%) 例(%)
持股1%以下 93,845,312 98.5841 14,300 0.0150 1,333,508 1.4008
持股1%-5%(含
- - - - -
1%)
持股5%以上(含
6,760,029,013 100.0000 - - - -
5%)
持股1%以下且
持股市值50万元 305,900 88.6153 14,300 4.1425 25,000 7.2422
以下
持股1%以下且
持股市值50万元 93,539,412 98.6204 - - 1,308,508 1.3796
以上(含50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公司的法律顾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的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