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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22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分红制
度,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中第八章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条款              原文内容                     修订后条文内容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
           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
               (二)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 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展。
第一百五   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现金
 十六条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 分红期间间隔及比例
           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
           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 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
           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
               (四)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式。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东关心的问题。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五)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
派发事项。                     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
                               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在可
                               供分配利润的比例及在利润分
                               配中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五。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
                                  4.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
                               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
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35%。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
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
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
                                           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
                                           成长性,并且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
                                           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进 制为:公司董事会根据所处行
          行中期利润分配。                 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因素,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
          的百分之三十五。在确保百分之三 意见或建议,拟定利润分配预
          十五现金股利分配的基础上,董事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会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增 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第一百五 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预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直
十七条    案。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考虑
                                           股东特别是独立董事所征求的
                                           中小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的意
                                           见与建议,在规定时间答复股
                                           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
                                           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
第一百五 年度的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 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十八条    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现金分红政策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
          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以列 专项说明:
          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
          红的金额、占各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利润的比例。                     求;
              公司应当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 明确和清晰;
          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
          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 制是否完备;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
          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中期现金分红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预案。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
              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本 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     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
          况。                             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生产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公司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
          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整的,董事会应充分考虑股东
第一百五 公司应通过修改本章程关于利润分 特别是独立董事所征求的中小
十九条    配的相关条款进行利润分配政策调 股东意见和监事会的意见,以
          整,决策程序为:                 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
              (一)董事会制订调整利润分 为出发点,在研究论证后拟定
          配政策的方案,并做出关于修改本 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将修订本
          章程的议案;                     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提交公
              (二)独立董事应对上述议案 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
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监 过。
事会应对上述议案进行审核并提出
审核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议
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
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四)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
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该
事项应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五)股东大会批准上述议案
后,执行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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