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在珠海清华科
技园创业大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 10 名,实到 10 名,李东义先生主持了
会议,公司监事和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经审议,会议以 10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选举李东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谢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副董事长。
2、同意聘任郭瑾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
3、同意聘任谢耘先生、邓华进先生、曹海霞女士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其中谢耘
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睢静女士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
4、同意聘任高小军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付小芳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
5、决定设立战略委员会,由李东义、谢伟、贺臻、郭瑾、郑丽慧、景旭、张文
京 7 名董事出任委员,李东义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设立审计委员会,由郑丽惠、
许楚镇、景旭 3 名董事出任委员,郑丽惠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设立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由景旭、郑丽惠、郭瑾、邱创斌 4 名董事出任委员,景旭担任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主任;设立提名委员会,由张文京、李东义、谢伟、郑丽惠、景旭 5 名董事出
任委员,张文京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
独立董事认为:(1)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郭瑾、谢耘、邓华
进、曹海霞、高小军个人履历,未发现上述人员有《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
解除的现象。(2)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上述人员的提名和审议
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3)经了解,上述人员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特此公告。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20 日
附件:有关人员简历。
李东义:男,56 岁,经济学学士、法学学士,会计师职称。1992 年 9 月至 1997
年 8 月历任珠海机场集团公司财务部副主任、投资发展部副经理、审计部经理;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4 月历任珠海市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
理;2002 年 3 月至 2002 年 10 月历任珠海市联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
定代表人、党委书记;2002 年 10 月至 2009 年 6 月任珠海市供水总公司党委书记、
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任珠海经济特区对澳门供水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
年 6 月至今任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
任珠海经济特区对澳门供水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1 年 5 月至今任力合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截至本公告日,李东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董事任职条件。
谢伟:男,40 岁,硕士,经济师。1998 年 7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深圳市国际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投资部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任珠海铧创投
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总监;2007 年 2 月至 2010 年 1 月任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局秘书;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珠海铧创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铧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1 年 5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珠海铧创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铧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2 年 9 月至今任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珠海华发集团财务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谢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其他相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处罚;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董事任职条件。
郭瑾:女,42 岁,经济学学士,经济师。1994 年 7 月至 2002 年历任交通银行
珠海分行办公室秘书、信贷处信贷员、信贷科科长;2002 年至 2008 年历任交通银行
珠海分行公司业务处处长助理、公司业务处副处长、处长;2008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历任交通银行珠海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4 月任交通银行
广东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2013 年 5 月起历任珠海金
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郭瑾女士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谢耘:男,43 岁,硕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1993 年 8 月至 1997 年 3 月任
珠海机场电厂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兼财务部经理;1997 年 3 月至 2003 年 9 月历任珠
海电力局珠海汇达丰电力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3 年 9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珠海南方华力通特种变压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
年 11 月至 2011 年 5 月历任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经营发展部主
任;2010 年 8 月至今任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 年 5 月至今担任本
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谢耘先生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邓华进,男,44 岁,硕士,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公
司珠海直升机公司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1999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中国南方航空
股份公司珠海直升机公司行政总务部总经理;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昆仑证
劵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副总经理;2005 年 11 月至 2007 年 10 月任珠海威
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特别助理兼投资总监;2007 年 10 月至 2012 年 7 月任珠
海威丝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2 年 8 月起历任珠海金融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珠海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邓华进先生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曹海霞:女,42 岁,硕士,会计师、经济师。1992 年至 1993 年在广东省肇庆
市广东银行学校任教;1993 年至 1998 年先后任力合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证
券事务代表;1999 年至今任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7 年起兼任副总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曹海霞女士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高小军:男,33 岁,本科,中山大学金融学硕士在读。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东信和平智能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再融资事务专员;2010 年 6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专员;2013 年 6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行政助理兼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行政助
理。
截止本公告日,高小军先生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在上述单位担任过董监事;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董事会秘书任职条件。
睢静:女,43 岁,注册会计师,1992 年至 1995 年任泛安科技开发(石家庄)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1995 年至 2000 年任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2000 年 11 月
至 2011 年 7 月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委员会委员、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委
员、质量部经理、报告总审;2011 年 7 月起历任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
理、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截止本公告日,睢静女士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本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付小芳,男,31 岁,经济学学士,经济师。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7 月任职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2006 年 8 月至 2008 年 2 月任职于珠海
市中良企业有限公司;2008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证券事务代表。
截止本公告日,付小芳先生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在上述单位担任过董监事;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