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 5月 16日(星期五)上午 9:00
2.会议召开地点:宁波市高新区木槿路 65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芳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已于2014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时间、方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人,合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15,73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56%。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73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董事会2013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73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监事会2013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73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
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73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3 年度财务状况的审计,本公司 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 3,455,038.46元,其中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3,427,153.73 元,母公司报表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
4,910,945.63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母公司报表
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491,094.56 元,当年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419,851.07元,加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 14,346,653.51
元,2013 年期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8,766,504.58元。
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考虑到股东利益及公司发展需求,董事会拟定 201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201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份158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股利2,528,000元(含税)。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43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
数 3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14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预计公司2014年向关联方浙江方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商品。公司持有浙江方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份。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73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5,73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薛海静、娄静静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