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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决诉讼事项对2013年度财务报告是否产生影响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17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决诉讼事项对 2013 年度财务报告
                         是否产生影响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13 日披露的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的补充公告中对《关
于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诉讼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4】0407 号)问
题之二“公司未在 2013 年年报中提及上述事项的赔付风险、未计提或有负债,请公司
作出补充说明并请公司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是否对 2013 年财务报告产生影响发表专
项意见”中说明:“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目前正处于执行相关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审
计证据阶段,对 2013 年财务报告产生影响的专项意见预计于 5 月 16 日发表。”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
份或公司)2013 年年报审计的会计师,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就核查情况专项说明
如下:
    2014 年 5 月 10 日,柳钢股份对外公告一起未决诉讼案件(2014-014 号):近日,
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分行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案,案号为:(2013)闽民初第 50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庭。
    我们接受委托,对柳钢股份 201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4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本次年报审计,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包括履行了对诉讼、索赔等或有事项、期后事项的审计程
序,并获取相关审计证据,我们并未发现上述未决诉讼案件。
    2014 年 5 月 10 日,我们通过公司对外公告信息获知了该未决诉讼。由于该诉讼案
件在 2013 年报公告不久出现,且涉诉标的金额重大,我们及时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并针
对本次未决诉讼事项补充执行了以下主要审计程序:
    1、再次向公司询问其确定、评价与控制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方面的有关方针政策
和工作程序,获取并审阅公司关于该未决诉讼的判断、决策、审批等相关资料文件,复
核公司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处理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
    2、与公司财务总监、董秘等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该诉讼案件具体情况,以及该
案件对 2013 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存在或有损失的判断理由。
    3、与公司聘请的诉讼代理律师进行访谈,获取法律意见书,了解诉讼代理律师对
该案件是否存在或有损失的判断意见。
    4、检查与该案件相关的合同、协议、发货单等证据,复核公司关于该案件对 2013
年度财务报告是否存在或有损失的判断理由的合理性。
    根据公司 5 月 14 日对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2014-015 号),认为在此项诉讼中涉
及的协议中已履行相关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此项诉讼对公司 2013 年年度报
告没有影响。
    根据所获取的资料,我们认为:鉴于目前案件尚未开始审理,从公司提供的资料中
我们未发现不支持公司判断的证据。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1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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