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提案的情况:否
本次股东大会是否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否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4 年 5 月 16 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青岛市东海西路 17 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52.7
(四)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财务负责人、律师列席。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同意票数 同意比 反对票 反对比 弃权票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股) 例(%) 数(股) 例(%) 数(股) 例(%) 通过
1、2013 年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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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摘要)
2、2013 年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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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3、2013 年监事会报
689376875 99.98 151700 0.02 0 0 是
告
4、2013 年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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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5、2013 年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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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520,400,638.31 元,期初未
分配利润 3,898,879,133.64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52,040,063.83 元、任意盈余公
积金 152,040,063.83 元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4,631,740,912.15 元。按公司现行总股
本 1,308,481,222 股,向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3.65 元(含税),共计 477,595,646.03
元。
6、关于续聘年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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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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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议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为:
(一)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
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符合现
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 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盈利且累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实施利润分配。
2、 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有一次现金红利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需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
(四) 不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
1、公司年度亏损或累计年度亏损的,可以不实施利润分配。
2、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同意不分配的情况。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程序:
1、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就当期利润分配进行专项研究论证,通过
多种渠道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的意见,结合有关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和
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司分配方案。
2、 公司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3、 独立董事应当对当期利润分配方案的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4、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
5、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六)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1、 根据国家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以及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需要,董事会认
为需要调整经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
2、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在尊重公司
章程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详细论证,并履行决策程序,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8、日常关联交易议
87993222 99.83 151700 0.17 0 0 是
案
关联股东控股股东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 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二) 律师姓名:郭芳晋、郭恩颖
(三)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附件目录
(一) 股东大会决议
(二)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