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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16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 市场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三处旅游景区
建设。因旅游市场受旅游产品、旅游环境和宏观经济景气度的影响,
投资效益具有不确定性。本次关联人认购股票交易具有一定市场风
险。
     2. 审批风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申请需经中国证监会
的核准,存在一定审批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关联方武汉创时新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一
投资”)为公司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确定的认购对象之一。
2014 年 1 月 6 日,新一投资与公司签署了《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与武汉创时新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
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
五次临时会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
易内容、关联方基本情况等信息详见 2014 年 1 月 7 日登载于《中国
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修订 2013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涉及关联交易的公
告》)。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014 年 5 月 14 日,公司与新
一投资签署了《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创时新一投资
发展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对避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防范配合减持操纵股价
和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要约收购义务等方面的事项做进一步
约定。
     2、2014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武汉创时新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附条
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对
该事项表决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已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
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范围内。
     3、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关于参与认购的补充约定
    《补充协议》第一条(3)约定:“新一投资承诺无论是否有其他
投资者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新一投资均将参与认购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份。
    2、关于避免短线交易等情况的约定
    《补充协议》第一条(5)约定:“新一投资承诺其所持公司股份
锁定期满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
效的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或者董事、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规
定),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价”,具体内容如下:
    (1)新一投资承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买卖股票法律规定,即在本合同
约定的限售期满之后,新一投资股东中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则新一投资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违反此规定买卖股票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2)新一投资承诺,在本次认购股票的限售期满之后,将保证
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在如下相关期间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
票: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新一投资承诺,在本合同约定的限售期满之后,如新一投
资股东中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则新一投资
每年转让公司股票不超过其所持股票数量的 25%;如新一投资股东
中无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自最后一个股东
担任前述职务之人离职之日起半年内,新一投资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票,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转让的股票不超过其所持股票数量
的 50%。
     3、在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的约
定
     《补充协议》第一条(八)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新
一投资持有公司股份并成为其股东之后,新一投资与其股东中持有公
司股份的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为一致行动人,新
一投资承诺未来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履
行有关一致行动人在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如适用)等
方面的法定义务,并将新一投资与其股东中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上述人员通过新一投
资间接持有的和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新一投资因现任董事及高管人员刘丹军、张泉、邓勇等人
同时在本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职务,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新一投资签署《补充协议》构成关
联交易。
    (2)本次签订《补充协议》是为了对新一投资认购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满后,如何避免短线交易、内幕交易以及如何防
范配合减持操纵股价等方面做进一步明确约定。
    (3)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鉴于以上考虑,我们认可公司与新一投资签订《补充协议》所构
成的关联交易,并同意将《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
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议了
本次与新一投资签订《补充协议》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审批权限和
程序均合法合规。
   (2)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与武汉创时新一投资发展有限公
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时,关联董事均按照规定回避了表决。
   (3)本次与新一投资签订《补充协议》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公司与新一投资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之补充
协议》。
    特此公告。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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