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15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未通过的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本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召开时间:201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10:00。
    (三)召开地点:天津市和平区新兴路万科都市花园大厦 5 号楼 25 层会议
室。
    (四)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形式。
    (五)召集人: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刘斌先生。
    (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表股份 183051520 股,占本公司
总股份的 12.25%。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公司本部2013
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
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二)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中铁(罗定岑
溪)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
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江西国恒铁路
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
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四)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甘肃酒航铁路
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
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五)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广东国恒铁路
物资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
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六)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见公司公告2014-030),对中铁(罗定)
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票0股;反对票32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18%;
弃权票18272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82%。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七)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核实相关数据的工作计划及预算(见公司公告
2014-030)。
    表决情况:同意票18300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7%;反对
票0股;弃权票49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03%。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请公司第一大股东垫付相关款项的提议(见公
司公告2014-030)。
    表决情况:同意票18300168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99.97%;反对
票0股;弃权票49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0.0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经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单润泽   项义海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召集人员具有合法有效
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