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日期:2006-04-15
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近期经自查发现,有八笔诉讼案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涉及金额6050万元左右,具体情况如下:
    一、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诉我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2005年3月31日与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签订了500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11个月,同时,合同约定从2005年4月1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止,公司每月等额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本金人民币5万元,2006年2月20日前足额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由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其后,招商银行解放公园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于2005年6月2日和同年6月21日三次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共计15万元,并于2005年6月2日起,分别六次向解放公园支行支付款项,付清截至2005年6月21日止的合同约定利息。
    根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两次判决,最后判决如下:
    1、公司向解放公园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85万元及利息;
    2、解放公园支行对公司厂房租金收益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神光模塑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受理费35010元、二审受理费35010元和诉前财产保全费25520元均由公司负担。
    此事项公司正在与银行进行协商解决,现无法预计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会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民生银行武汉京汉支行诉我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当事人:
    第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支行
    第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
    案件具体情况:
    我司与第一原告于2003年12月30日签订了700万元的借款合同,经开公司与第一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到期后,第二原告民生银行武汉分行、本公司及第三被告经开公司于2004年7月30日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展期6个月,与此同时,展期协议约定第三被告神光模塑为本公司此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到期后,本公司除分期偿还本金23721.35元及部分利息外,截止2005年3月21日尚欠本金6976278.65元及利息30749.14元,两连带责任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
    2005年6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并已生效。判决内容如下:
    1、武塑集团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银行京汉支行偿付截止2005年3月21日的借款本金6976278.65元、利息30749.14元,共7007027.79元;
    2、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69元,保全费35520元,由公司负担。
    三、民生银行武汉京汉支行诉我公司、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以及武汉经开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年6月13日经武汉中院审结并判决我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
    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京汉支行
    第一被告:本公司
    第二被告: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
    案件具体情况:
    2004年3月10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7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一年,同时第二被告神光公司为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公司与第二被告神光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2005年6月13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做出判决,并已生效。判决内容如下:
    1、武塑集团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民生银行武汉京汉支行偿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截止2005年3月21日的利息65519.68元,两项合计7065519.68元;
    2、武汉神光模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392元、保全费35770元,由被告武塑集团负担。
    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05年9月前还款本金755万元及全部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剩余645万元,民生银行已重新与我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期限2005年9月26日至2006年5月26日,对于此笔新增贷款,公司均正常还息。
    四、我公司诉武汉华寅工贸有限公司案。
    公司于2004年7月27向武汉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就公司与武汉华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寅工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了仲裁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2001年3月20日,公司与华寅工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公司将其执行所得的7.8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转让给华寅工贸,由华寅工贸向公司支付转让费共计4,680,000.00元人民币。同时约定付款方式为分2001年3月23日、9月20日、2002年3月20日三期各支付1,560,000.00元人民币。
    此后公司按照约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华寅工贸仅于2001年3月20日、3月27日、9月17日、2002年7月8日分四期支付1,860,000.00元人民币后,便不再履行付款义务。
    直至2004年6月2日,华寅工贸对所欠我司的本金部分2,820,000.00元余额予以签章确认,并于2004年6月29日付款300,000.00元人民币。截止至2004年6月30日,尚欠本金2,520,000.00元人民币,同时发生逾期付款违约金566,836.20元人民币。
    根据(2005)武仲裁字第0094号裁决书,武汉仲裁委于2005年2月21日裁决华寅工贸偿还我公司本金及违约金等共计3,147,438.20元。
    由于华寅工贸拒绝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已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恳请予以强制执行,此案正在申请强制执行中。
    现无法预计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与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贸公司)担保债务追偿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03年8月30日和2003年10月30日予以披露,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武经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贸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我公司偿还债务350万元人民币,并应赔偿代偿债务150万元自2003年8月1日起及200万元自2003年8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二点一的罚息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27510万元,保全费18020元,差旅费41131元,均由中贸发公司负担,执行中一并付给我公司。强制执行未果。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武执字第00174-3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被执行人中贸发公司已停止经营,公司资产已因另案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且该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权益短期内也不能处置,本案执行工作已不能继续开展”,因此裁定(2003)武经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基于以上情况,我公司在取证核实的基础上,对该笔应收款项采用个别认定法,全额计提坏帐准备。计提后对公司2005年度的利润影响数为-2,670,129.68元。
    六、、中国农业银行汉口支行诉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我司于2003年6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签订了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的两笔《借款合同》,两笔贷款分别至2004年6月15日和6月25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对两笔到期合同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两笔贷款的偿还期限分别延长至2005年6月11日和6月22日。合同到期后,我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于2005年11月24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两份起诉状,两笔诉讼请求如下:
    (一)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截至2005年11月20日相应利息约66万元和其后的利息、罚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国农业银行汉口支行对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二)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截至2005年11月20日相应利息约63万元和其后的利息、罚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国农业银行汉口支行对该笔贷款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17日已开庭审理,此案正在审理中。
    由于案件正在审理中,现无法预计以上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公司会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中英实业公司诉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