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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公告日期:2014-05-13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卜1号2014年 1月 17日,本院根据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竞争方式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与众环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担任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土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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