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吴团结、姚方方出席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已于 2014 年 4 月21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30 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580号 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涂木林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海润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人,代表股份 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一)《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四)《201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五)《2014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六)《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股东大会海润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