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30 号)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提前收到了公司提交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
议案及文件,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
慎查验,在听取公司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相关意见的基础上,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价格是公允、合理的。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
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符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公司控股股东福建丰琪投资有
限公司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表明其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看好,对
公司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有利于公司长期战略决策的延续和实施。公司董事和高管及其他核心管理人
员亦认购部分本次发行的股票,充分表明他们对公司前景的信心,有利于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
4、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及 9 名自然人魏立平、薛建、宋克均、
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价格客观、公允,不会损
害社会公众股东权益。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
实施。
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相
关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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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4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