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之独立意见
2014 年 5 月 11 日,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和《关于签署<福建东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魏立平、薛建、宋克均、刘夷、李鹏、孙军、聂慧、翁祖翔、
刘晓鸣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根据该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约定,其中福建丰
琪投资有限公司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9589.198 万股,魏立平认购 160 万股,薛建认购 110 万股,
宋克均认购 110 万股,刘夷认购 110 万股,李鹏认购 110 万股,孙军认购 100 万股,聂慧认购 100 万
股,翁祖翔认购 100 万股,刘晓鸣认购 100 万股。
福建丰琪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29.20%的股份;魏立平为公司副董事长兼总
裁,宋克均为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夷为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薛建和李鹏为公司副总
裁,孙军、聂慧、翁祖翔、刘晓鸣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
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上述事项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能力,
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有助于保持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2、认购方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3、该关联交易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
时,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的表决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
议案时,与上述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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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文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开、公平、合理的,符合公司的根
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
议案的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同意将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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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4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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