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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破产重整相关重大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12
证券简称:鑫光3      证券代码:400028       公告编号:2014-007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破产重整相关重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到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
海中院”)于2014年5月9日出具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
((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1-1号)和《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4)珠中法民二破字第1-1号)。 
珠海中院出具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内容为:2014
年1月17日,珠海中院根据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
申请,裁定受理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鑫光”、
“本公司”)重整一案。经竞争方式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
定》,指定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与众环海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
分所联合担任珠海鑫光管理人。 
珠海中院出具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内容为:珠海中
院根据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珠海
鑫光重整一案,并于2014年5月9日指定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与众环海
华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珠海分所联合担任珠海鑫光管理人。珠海鑫光
的债权人应自2014年7月13日前,向珠海鑫光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
材料交至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
北路2099号安广大厦1910房;邮政编码:519000;联系人:李东菊、
李恒芳;联系电话:0756-3263913、326392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
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
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
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
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珠海鑫光
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珠海鑫光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珠海鑫光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4年7月25日9时在珠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楼天平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
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
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
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股份自
2014年1月22日起暂停转让(详见http://www.gfzr.com.cn)。 
本公司将根据重整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重整期间,本公司存在因《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风险,其
股票存在终止代办转让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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