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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10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4-02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4 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
于 2014 年 5 月 8 日向公司下达了《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5 号),公司于 2014
年 5 月 9 日收到该决定书。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如下: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禾
股份)于 2013 年 12 月 27 日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存入 3.3 亿
元定期存单。同日,九禾股份以该定期存单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化工控
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借款 3.135 亿元提供质
押,你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九禾股份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解除了该项质押担保义务,你公司在 2013 年年报中予以
了补充披露。
    你公司上述对外担保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
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自查内部控制建设中存在的缺陷,加强
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二、公司和控股股东应强化学习,开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培训,树立
规范运作意识。
    三、公司和控股股东应立即启动责任追究机制,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
环节,分析成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并在 2014
年 5 月 31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1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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