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14,658,494.59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简要介绍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或“公司”)收到《福建省
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
简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拓兴成公司”)、
柳钢股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3)闽民初第 50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
院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庭。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市湖滨西路 81 号
被告一: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 117 号
被告二:厦门拓兴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祥平一里
2、案件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与柳钢股份、拓兴成公司签订的三方合作协议约定:拓兴成公司
以其与柳钢股份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的货物为质押,向中信银行厦门分行申请银行承兑
汇票,用于拓兴成公司向柳钢股份订购钢材,并指定柳钢股份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
款项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柳钢股份收到中信银行厦门分行承兑汇票后,按协议约
定发货。后中信银行厦门分行以尚有价值人民币 114,658,494.59 元的钢材未收到为由
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柳钢股份、拓兴成公司。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庭审理。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款项共计人民币 114,658,494.59 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不能退还原告的上述款项本息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3)判令两个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故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本公司将积极
应诉,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传票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