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监管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悉贵所“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非经常性资金占用事项的
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4]0358 号)”,就函中提出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控股股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投资公司”)持有公司
15830925 股,占股本总数的 5.9%,为公司第四大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在
《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之专项说明》中误将兵团投资公司填至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附属企业栏内,此系我公司工作失误。
二、兵团投资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369.60 万元形成原因:
公司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拟发行不超过 4.4 亿元(含 4.4 亿元)公司债券。公司债权主体评级为 2A,行业
展望为负面。为使债券评级增信、降低发债成本,公司经与股东兵团投资公司协
商,由其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以所持下属子公司新疆
大黄山鸿基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为兵团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
据此,公司于 2013 年 9 月向兵团投资公司预付了担保费 369.60 万元。
三、公司对此非常重视:
1、查找错误原因,并重新编制了《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之专项说明》;
2、按照《公司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3、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之专项说明》的更正对公司 2013 年年度董事
会报告、2013 年年度报告附注等无影响。
四、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
来情况之专项说明》重新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报告《关于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
司 2013 年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之专项说明》(CHW 证专字【2014】0087 号)。
附件:《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之专项说明》
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