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亚宝
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宝药业”、“公司”或“发行人”)201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目前,持
续督导期限已满,民生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注册地址
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
主要办公地址
金融中心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联系人 皇甫丽娜
保荐代表人 朱炳辉、金亚平
联系电话 010-85127732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692,000,000 元
注册地址 山西省芮城县富民路 4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山西省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 1 号
法定代表人 任武贤
控股股东 山西亚宝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任武贤
联系人 杨英康
联系电话 0359-338807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2 年 9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民生证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行业规范,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职推荐亚宝药业于2012年9月26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了普
通股(A 股)股票5,904.80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持续督导亚宝药
业履行相关义务。民生证券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责,按有关规定指派李艳西、
金亚平两名保荐代表人共同负责保荐工作。民生证券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
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行上市的各项
准备工作,按照各方确定的工作时间表推进相关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
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
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专业机构沟通;获得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批复后,协助发行人完成股票发行。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
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
包括: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
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将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行人,按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
告等文件。
(三)保荐代表人更换情况
2014年3月11日,由于负责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责任
的保荐代表人之一李艳西离职,不能继续履行对公司持督,民生证券决定委派朱
炳辉接替李艳西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民生证券对亚宝药业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亚宝药业积极配合民生证券
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
料、接受访谈沟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亚宝药业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天银律师事
务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参与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发
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均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积极配合保荐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参与相关问
题的讨论、协商并发表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关
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违
规使用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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