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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5-05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 年 4 月 30 日,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致投资”)的通知,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增持本公司股份已
累计达到 26,999,9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至此,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本公司于 2013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公告》。
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远致投资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分别增持公司股份 4,851,708 股、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3594%、0.0037%,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表示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
景的信心,计划在未来 12 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以及市场情况,合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的股份。2014 年 2 月 25 日,公司
接到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及其一致行动人远致投资通知,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达到 1%(以上内容详见公司公告 2013-028 号、2014-004
号)。
    截至 2014 年 4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增
持本公司股份已累计达到 26,999,93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本次增持后,深
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431,998,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
    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在上述增持期间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
指引》的行为,按照承诺,深圳市国资委及远致投资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
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深圳国资委及远致
公司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
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本次增持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实施完毕,公司还应及时就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等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可依据《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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