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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06-04-12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6年4月7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79号《应诉通知书》以及相应《民事起诉状》。 现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上述《起诉状》项下的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黄浦支行),其负责人为戴行,《起诉状》项下的第一被告为上海中西新生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生力),第二被告为本公司,第三被告为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
    《起诉状》称:2005年9月28日,黄浦支行与新生力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日,黄浦支行与本公司和康达尔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黄浦支行向新生力提供借款人民币1950万元 ,借款期限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3月13日,年利率为6.264%,按季结息。《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和康达尔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黄浦支行于2006年9月28日依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新生力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本公司和康达尔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
    据此,黄浦支行于2006年3月21日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新生力归还借款人民币1950万元。
    2、判令新生力归还期内利息人民币281619元,以及自2006年3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结清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本公司和康达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新生力、本公司和康达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公司曾于2005年11月29日就上述借款担保事项与康达尔签订了《反担保保证合同》,议定由康达尔就"本公司为新生力向黄浦支行借款1950万元提供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反担保。目前本公司正在与新生力、康达尔进行协调,并就上述到期借款涉诉事项与农行进行沟通,以尽可能减少因此给公司带来的影响。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公告日止,本公司(包括下属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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