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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3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
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 年 1 月修订)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
体修改如下: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可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     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有关要求修改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分配方式。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
                                 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第一百九十六条      在满足          第一百九十六条   在满足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并符       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并符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合监管部门相关要求的情况下, 合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要 求 的 情 况   现金分红》有关要求修改
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在最     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
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司在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     况下,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
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每股净资产摊薄、股本规模和
    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       股权结构等因素,公司可以采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       配。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分配股票股利的,董
                                 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
                                 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利润分配时所处发
                                 展阶段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
                                 确定。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
                                 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
                                 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利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润分配方案应当遵照有关规定, 润 分 配 方 案 应 当 遵 照 有 关 规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   定,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现金分红》有关要求修改
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要求和意   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股东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境等因素。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     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独立意见后,提交公司股东大
批准。对于公司在上一年度实现   会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分配预案的,或者监管部门有要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
求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   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   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监管部门要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求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公司股东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大会应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对于公司在上一年度实现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    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分配预案的,或者监管部门有
                               要求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监
                               管部门要求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公司股东大会应以特别决
                               议表决通过。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对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在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上一个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     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或   分红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调整       现金分红》有关要求修改
者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     情况。公司在上一个年度实现
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     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
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分配预案的,或者在特殊情况
详细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   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
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等,独立董事   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预案的,
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等,独立董事应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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