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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30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能财务”)的关
联交易,切实保证公司在浙能财务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结合监管
机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宁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宁
波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签订相关关联
交易协议,严格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浙能财务向其他关联单位(不包括公司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结算等金
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浙能财务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
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存、贷款利率的标准,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
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与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第六条   公司与浙能财务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浙能财
务相关执照,包括《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如无
相关证照或证照已过期,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
    第七条   在将资金存放在浙能财务之前,公司应取得并审阅浙能
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的年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对年度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评估,出具
相应的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在确认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方可与浙能财务
开展业务。
    第八条     公司应定期了解浙能财务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关注浙能
财务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之情况。公司应要求浙能财务在每季度结束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提供浙能财务的各项监管指标情况,如发
现浙能财务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相
关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浙能财务。
    第九条     在公司存款存放在浙能财务期间,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
阅浙能财务的财务报告,对存放于浙能财务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在评估后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年度
报告中对评估报告的内容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可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公司在浙能财务的存
款,以确保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三章   风险处置预案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浙能财务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
生以下情况时,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督促公
司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全额或部分调出在浙能财务存款、暂停向财务公
司存款、要求浙能财务限期整改等风险应对措施,切实保证公司在浙
能财务存款的安全性:
    (一)浙能财务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
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
    (二)浙能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
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浙能财务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蒙受巨大损失,亏损额已达到
浙能财务注册资本的 50%;
    (四)发生可能影响浙能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
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
    (五)公司在浙能财务的存款余额占浙能财务吸收的存款余额的
比例超过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浙能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
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七)浙能财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改;
    (八)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因发生发行证券等行为而处于持续督导期间时,
公司应请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与浙能财务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完备
性和协议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具体执行情况及
相关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不在持续督导期间时,由
审计机构在为公司进行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对公司与浙能财务的关联
交易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要求浙能财务提供公司与浙能财
务之间每年累计之交易金额,以确保公司该交易之金额不会超过公司
原已批准的年度上限,或于预期超过已获批准之上限金额前预先安排
取得有关股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经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制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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