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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3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
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湖北宜化《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如下
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广州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相关资料审阅、现场核查、沟通等多种形式对湖北宜
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包括:审阅公司《201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会议资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走访公司的经营场所,以及与公司相关人员
沟通交流。
二、湖北宜化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为公司本部及控股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
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
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
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
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等内容,覆
盖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核心业务流程,并重点关注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
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等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达到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或以上。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达到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25%
或以上。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
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公
司管理层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达到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5%或以上。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
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达到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0.25%
或以上。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可能严重影响内部整体控制的有效性,
进而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严重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情形。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
但导致公司无法及时防范或发现偏离整体控制目标的严重程度依然重大,须引起公
司管理层关注。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评价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在公司内部实施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机构及涵盖经营生产行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根据
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与
完整,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是企业实施内部控制的第一责任人。通过
对内部控制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得管理者和广大员工都认识到了建立企业内控的重
要意义和必要性,结合原有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了企业内控制度,保证了企业的
规范化管理和具有较强的抗风性能力。确保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项目的顺利实
施。自实施内控制度以来,公司内控制度框架更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更趋合理,
内控制度运行情况良好,从而降低了经营风险,提高了资产质量和管理效率。同时
公司不断加强社会责任工作,在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社会互助等方面采取措施,
为构建和谐社会做了较好的工作。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既定的《内部控制规范实
施工作方案》全部完成,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达到
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14]第2-00409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广州证券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13年12月31日,湖北宜化已建立了较为完善、
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有重大方面基本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内
部控制,并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公司对2013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
    广州证券对公司《201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沈志龙                         石志华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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