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个别资产事项
补充承诺的专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
的关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对公司个别资产事
项补充承诺的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本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
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
本事项回避了表决。
2、截至目前,A、B 号航站楼、国内货运村一期、国际货运村一期、国内
货站以及物流联检大厦等 6 项资产未出现被有关部门责令拆除的情形,机场集
团不存在违反原有承诺的情形。
3、本次补充承诺是机场集团对于 2009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相关承诺作出的
进一步补充,进一步明晰了承诺履行时间、履行条件等要素,该补充承诺切实可
行。该项承诺确保了公司正常占有、使用上述资产并获得收益,减少了经营风险,
符合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
我们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王彩章、张建军、汪军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