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125089 证券简称:深机转债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个别资产事项补充承诺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
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对公司控股股
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理和
检查,机场集团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按
照上述文件的精神,本公司控股股东—机场集团对 2009 年 12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 A、
B 号航站楼、国内货运村一期、国际货运村一期、国内货站以及物流联检大厦等 6 项
资产相关承诺函进一步补充,出具了补充承诺函。
一、机场集团原有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
对于 A、B 号航站楼、国内货运村一期、国际货运村一期、国内货站以及物流
联检大厦等 6 项资产,在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所属的上述 6 项资产所对
应的土地过户至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前,如出现该 6 项资产现有的建筑
物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拆除的情形,给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所引至的任何损失均由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二、机场集团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A、B 号航站楼、国内货运村一期、国际货运村一期、国内货站以
及物流联检大厦等 6 项资产未出现被有关部门责令拆除的情形,机场集团不存在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承诺正常履行中。
三、机场集团的补充承诺
A、B 号航站楼、国内货运村一期三项资产房地产证已办理至本公司名下,国
际货运村一期、国内货站以及物流联检大厦等三项资产正在办理中,根据上述文件
精神,机场集团对于正在办理中的国际货运村一期、国内货站以及物流联检大厦等
三项资产承诺补充如下:
对于国际货运村一期、国内货站以及物流联检大厦等三项资产,在机场集团将
所属的上述三项资产所对应的土地转至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前,如出现
该三项资产现有的建筑物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被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拆除的情
形,给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所引至的任何损失均由机场集团全额承担。此承诺
在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上述三项资产的房屋产权证前均为有效。
四、补充承诺事项分析
1、三项资产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原因
民用机场是具有社会公共基础设施和企业经济效益双重属性的企业,机场建设
投资规模大,需要占用的土地资源多。深圳机场源于机场集团分立式改制设立,公
司设立之初便存在较多的生产经营土地为机场集团所有。
根据深圳市相关规定要求,地上所盖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统一才能办理产权登
记,由于土地转让政策和程序的原因,目前公司仍有部分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在机
场集团名下,因此相关的房屋建筑物无法办理房产证;另一方面,深圳机场自建成
通航以来,为适应深圳及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一直在不断加快机场的建设步
伐;由于工程建设任务重,时间紧,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手续不齐备等历史
遗留问题。
2、履约能力及风险分析
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1.30%的股权,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机
场集团于 1989 年 5 月 11 日设立,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作为出资人持有 100%股权。截至 2013 年末,机场集团主要财务数据:总
资产 2,638,535 万元,净资产 1,407,074 万元,营业收入 491,384 万元,净利润 88,614
万元。机场集团经营稳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均能保证本承诺正常履行。
上述三项资产未取得房产证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且目前正在办理过程中。公司
未发现上述资产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公司继续占有、使用上述
资产并获得收益不存在重大不利情形。
本次补充承诺是对2009年12月21日出具的相关承诺作出的进一步补充,进一步
明晰了承诺履行时间、履行条件等要素,该补充承诺切实可行。该项承诺确保了公
司正常占有、使用上述资产并获得收益,减少了经营风险,符合公司股东的共同利
益。
五、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
该方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就本事项回避了
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核查报告,相关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机场集团补充承诺是对2009年12月21日出具的相关承诺作出的进一步补
充,明晰了承诺履行时间、履行条件等要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承诺
确保了发行人正常占有、使用上述资产并获得收益,降低了经营风险,符合发行人
股东的共同利益。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性意见如下:
1、A、B 号航站楼、国内货运村一期三项资产房地产证已过户至深圳机场名下,
国际货运村一期、国内货站以及物流联检大厦等三项资产正在办理过户中,机场集
团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机场集团出具的《补充承诺函》在公司取得上述三项资产的房屋产权证前均
为有效。在机场集团将所属的上述三项资产所对应的土地转至深圳机场名下之前,
如出现该三项资产现有的建筑物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被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拆除
的情形,给深圳机场所引至的任何损失均由机场集团全额承担。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机场集团出具的《补充承诺函》
为规避与本公司因部分资产产权问题给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带来的损失,
特此做出承诺如下:
对于国际货运村一期、国内货站以及物流联检大厦等三项资产,在本公司将所
属的上述三项资产所对应的土地转至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之前,如出现该
三项资产现有的建筑物因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而被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拆除的情形,
给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所引至的任何损失均由本公司全额承担。此承诺在深圳
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上述三项资产的房屋产权证前均为有效。
特此承诺。
承诺人: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