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独立意
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 201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
“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强调事项段述
及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问题,我们表示认可。我
们注意到,公司管理层 2013 年在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方
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针对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了
解决措施和计划。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些措施
的落实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全力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以
彻底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
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精神,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
2、关于对外担保
截止 2013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403.63 万元。 1998 年 12 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
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贷款 498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3,403.63 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司为其提供连带
担保责任,公司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了反担保。报
告期后,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和宁
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
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
用权的协议》,收回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
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
广夏三号基地)约 6212 亩土地的使用权,广夏(银川)贺
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
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该笔担保的相关债权人尚未向广夏
(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及公司主张权利。若公司
履行担保责任,将按 2011 年 12 月 8 日银川中院批准的《重
整计划》中确定的债务清偿比例进行清偿。 经核查,上述
两份协议的签订,有利于降低公司的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市公司内部
控制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
并出具了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该报告已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我们认为: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报告期内,纳入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范围的
主要业务和事项均能按照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进
行,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
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公司对 2013
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
四、关于《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预案》
的独立意见
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3年实现净利润
354.43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358.20万元。
鉴于公司2013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值,公司董事会制
订了201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
利润分配预案。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关于《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的预案》符合公司
《章程》第156、159条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审计过程中,能够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相关审计
规程和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各项审计任务,为公司出具的 2013 年年度审计报告客观、
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提请股东大
会继续聘请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4 年度
财务审计机构。
六、关于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司此次委托理财的资金额度不
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规。公司应严
格依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广夏(银川)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加强对委托理财产品跟踪管
理的风险管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张文君 袁晓玲 潘忠宇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