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 2014 年 3 月 31 日发出,有关会议材料发布于 2014 年 3月 31日的《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 4月 27日上午 10: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3.会议地点:公司 A楼 302会议室
4.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丁叮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8593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4%。上述出席人员均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授权的代理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会议。
四、会议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9859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9859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29859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9859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 29859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 29859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和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2.2 条第二项、第四
项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化学工业第三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三院”)系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股东。化三院现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63653734股,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同意 349057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反对 336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 201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同意 29859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9859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远期结售汇内控管理制度》。
同意 2985931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刘殿栋、龚兴隆、魏飞向股东大会汇报了作为独立董事在 2013 年度参加相关会议、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情况。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发布于 2014年 3月 31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见证律师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束晓俊律师担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4]第 42号),认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承义证字[2014]第 42号)。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