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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04-28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批准中宣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14个部门拟定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两个文件,主要涉及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管理、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工商管理等多方面支持政策。
    根据《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
    根据《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2014 年 1月 1日至2016 年 12 月 31 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业绩的提升。
    特此公告 
    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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